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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健身被杠铃压颈致死案外律师分析营业场所责任义务

2023-09-26 06: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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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一男子健身被杠铃压颈致死案外律师分析营业场所责任义务近日,“男子在健身房内被杠铃压死”的视频引起网络热议。此事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一家健身房内,男子小侯独自进入健身房,卧推120公斤杠铃失败,杠铃砸下压到脖子后无法自救死亡。

  小侯家属将健身房老板赵先生及其合伙人告上法庭,此案于7月27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8月11日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庭审现场还原了事发经过,小侯进行卧推后12秒杠铃砸下,37分钟后被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发现。9月18日,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曾在该健身房做过教练,二人系朋友关系,离职后小侯自己配了一把钥匙,午休时间过来锻炼,事发时是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小侯家属则在庭审现场表示,小侯是在健身房营业时间进入的,杠铃砸下时张某某在健身房内,事发后健身房修改了营业时间奇异果体育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但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本案7月27日一审现场,在庭审中,通过健身房监控视频和小侯用支架录制的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7月3日13时46分,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进入健身房,并与小侯打招呼。十分钟后,小侯开始卧推杠铃,12秒后,杠铃砸下,并发出声响,小侯开始挣扎,持续时间约5分钟。14时33分,张某某发现小侯被压,开始上前施救,移开杠铃,拍打身体,拨打救援电线日,涉事健身房负责人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今年27岁,大学毕业后做了4年左右私教,曾于2020年暑假在该健身房做健身教练,已离职。赵先生说,二人是好友,平时小侯会利用午休时间自己过来锻炼。

  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当天小侯是在健身房非营业时间进入的。“小侯在2020年做完健身教练离开这里时,我记得他归还了钥匙,但后来应该是自己配了一把所以能进入健身房,出于朋友关系我没多问也没要回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小侯是在中午12时30分许进入健身房的,属于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而原告方则表示,7月4日事发第二天,健身房在高德地图上公布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到晚上9点。

  8月11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针对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内部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据健身房老板描述,男子在离职后,有钥匙来健身房进行健身,即便是在非营业时间,也是得到健身房老板的许可,对此健身房老板也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健身房锻炼的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侯已从健身房离职,健身房疏于管理,未将钥匙从小侯手里收回。且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健身房允许小侯随意进入健身,本身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良善说。

  同时,赵良善也表示,小侯应当预见到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行高强度锻炼具有极大危险性;而且小侯作为昔日的教练,具备一定的锻炼技能,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掌握技巧、量力而行。

  付建认为,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男子在非营业时间独自进入健身房,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能力进行合理的选择,并遵守健身房的规定和安全提示。“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小侯家属将健身房老板赵先生及其合伙人告上法庭,此案于7月27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8月11日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庭审现场还原了事发经过,小侯进行卧推后12秒杠铃砸下,37分钟后被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发现。9月18日,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曾在该健身房做过教练,二人系朋友关系,离职后小侯自己配了一把钥匙,午休时间过来锻炼,事发时是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小侯家属则在庭审现场表示,小侯是在健身房营业时间进入的,杠铃砸下时张某某在健身房内,事发后健身房修改了营业时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但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本案7月27日一审现场,在庭审中,通过健身房监控视频和小侯用支架录制的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7月3日13时46分,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进入健身房,并与小侯打招呼。十分钟后,小侯开始卧推杠铃,12秒后,杠铃砸下,并发出声响,小侯开始挣扎,持续时间约5分钟。14时33分,张某某发现小侯被压,开始上前施救,移开杠铃,拍打身体,拨打救援电线日,涉事健身房负责人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今年27岁,大学毕业后做了4年左右私教,曾于2020年暑假在该健身房做健身教练,已离职。赵先生说,二人是好友,平时小侯会利用午休时间自己过来锻炼。

  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当天小侯是在健身房非营业时间进入的。“小侯在2020年做完健身教练离开这里时,我记得他归还了钥匙,但后来应该是自己配了一把所以能进入健身房,出于朋友关系我没多问也没要回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小侯是在中午12时30分许进入健身房的,属于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而原告方则表示,7月4日事发第二天,健身房在高德地图上公布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到晚上9点。

  8月11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针对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内部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据健身房老板描述,男子在离职后,有钥匙来健身房进行健身,即便是在非营业时间,也是得到健身房老板的许可,对此健身房老板也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健身房锻炼的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侯已从健身房离职,健身房疏于管理,未将钥匙从小侯手里收回。且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健身房允许小侯随意进入健身,本身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良善说。

  同时,赵良善也表示,小侯应当预见到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行高强度锻炼具有极大危险性;而且小侯作为昔日的教练,具备一定的锻炼技能,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掌握技巧、量力而行。

  付建认为,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男子在非营业时间独自进入健身房,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能力进行合理的选择,并遵守健身房的规定和安全提示。“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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